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范围内的所有实验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备案及检验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
(二)二级单位(院、部、直属单位)为我校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与管理,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院级安全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论证、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是特种设备基本使用单位,其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组织编写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注册、备案、建档、定期检验、日常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购置注册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特种设备监管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指导。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仪器设备管理要求,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校,并在特种设备购置前,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场所,经学院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气瓶应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使用单位应在学校化学品系统“在线商城”中租赁气瓶,建立气瓶台账。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应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使用单位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委托供货厂商或自行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工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超期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复审,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三)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八)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九)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长期保存,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和型式试验证书等。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六)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启用、停用、重新启用以及注销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使用单位网上办理相关手续。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期间,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事故应急预案》流程进行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布置事故调查任务,并及时通知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办公室汇报。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负责将事故上报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细则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