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细则——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宋珊珊发布时间:2021-09-28浏览次数:44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称为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落实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各单位规范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处置等工作。

(二)负责受理和审核校内各单位对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需求,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管制类化学品的监管。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转移。

(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普及,提升安全意识。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安排,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对实验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组织实验室开展应急演练。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师生开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验室负责人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员和每个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普及常见事故的应急常识,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二)安全员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检查、落实培训及准入制度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每个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房间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台账,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盘点,保持实验室环境安全、干净整洁。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八条 购买人必须对购买的危险化学进行登记,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做好账实核对,并及时建立台账,做好后续管理。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管制类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在试剂库房统一保管,严格按照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装卸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其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及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任何人不得在托运或寄送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考核,未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未通过的人员不得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在醒目处张贴相应的安全标识、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标识清晰、品名与内含物相符。

第十六条 特定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须保存在固定房间或区域,不得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到实验室外或其他房间。实验完成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归位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库、分区、分类保管,不得露天存放,互相可产生反应的化学品不应该混合存放。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长期储存,应严格实行“五双”制度。

第二十条 管制类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允许储存量以国家或地方标准为限。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中的高压气瓶应分类保管,妥善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有毒有害气体须配备检测报警装置,存有大量惰性气体的房间须配备氧气含量报警器。具体要求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被盗或因变质、泄漏等引发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动态台账。对于新增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应及时上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遵守“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转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谁倾倒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招标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对全校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转移。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暂停实验的,应当及时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剩余或保质期内不使用的危化品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合保卫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范围内危化品专项安全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并跟踪整改。对于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未按要求执行、未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不能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同时在全校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加强对重点隐患部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实验室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处置,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落实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章  应急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必须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管制类化学品在实验室使用、存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情况时,应当立即上报保卫处及学校相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为目的应急演练,包括综合演练及危化品专项演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试行)》(哈工大保〔201930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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