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宋珊珊发布时间:2021-09-28浏览次数:25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师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源单位和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教学、科研和服务活动的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及从事上述相关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保卫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治安、防火工作。

(二)二级单位(院、部、直属单位)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经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全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协调相关工作。申购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申购表》,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的申请内容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

(三)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申购单位与厂商联系供货,由厂商负责运输送货上门。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要严格按照使用单位申请内容购买,不得超出范围。

(四)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使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安全无误后,应立即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库房或工作场所内,并于一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确认备案。凡购置含射线装置仪器设备的单位,应事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第四章  涉源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每四年接受再培训)。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经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应熟悉辐射防护知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

(二)定期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三)工作期间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和实验室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应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污染的放射性物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贮存在专用储存柜内并做到双人双锁、双人收发。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对可移动的放射性同位素每周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的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须同时做好登记、检查工作。当日领取的放射源应当日归还;未使用完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当日归还并交回放射性废弃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对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防护系统和安全警示装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开展辐射工作时,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并做好使用记录,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在辐射工作场所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穿戴和采取与辐射工作种类及安全等级相匹配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措施。

(二)在放射性同位素、辐照装置等强辐射工作场所内,除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外,还应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三)操作人员结束工作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前,应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测,发现污染时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存档。

第六章  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处置

第十六条  放射性废源废弃物的处置。

(一)实验室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核。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处置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和废射线装置中的放射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专业机构处置;不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报废处置按学校设备报废相关规定执行。

(三)属学校固定资产的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在进行处置前须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四)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审核),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处置费用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擅自处置。

第七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认真落实《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与性质,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与性质,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学习和演练记录上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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